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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條款

      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

      僅適用於以下網站:www.uparisclub.com

      版本: 2026年10月11日

      本文件為法文原版之忠實中文譯本。如各語言版本間有任何差異或歧義,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為準。


      第 1 條 — 賣方/組團方身分

      本一般銷售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以下公司所進行之銷售:

      UPARIS (SAS) – 資本額:100 000 €
      地址:102 avenue des Champs-Élysées, 75008 Paris, France
      電話:+33 1 79 61 76 96
      E‑mail:contact@uparis.org
      微信(WeChat):uparis_outdoor
      SIRET:829 456 136 00029
      歐盟增值稅號:FR66829456136
      Atout France 註冊號:IM075170050
      財務保證:APST
      專業民事責任保險:HISCOX SA(透過 APST 投保之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公司」或「我們」)

      本條款適用之銷售網站:www.uparisclub.com(以下簡稱「本網站」)。 依所銷售服務之性質,本公司以法國《旅遊法典》(Code du tourisme)所稱之組團方及/或零售商身分行事。


      第 2 條 — 標的、適用範圍、文件優先順序

      2.1. 本條款適用於透過 www.uparisclub.com 網站及/或與該網站相連之任何銷售管道所訂購之一切旅遊服務(以下簡稱「契約」)。

      2.2. 各行程之具體資訊(行程內容、日期、程度、包含/不包含項目、特別條款、最低成團人數(如適用)、實用資訊)載於本網站之行程頁面,及/或(如適用)載於報價單、要約、預訂確認書或傳送予客戶之任何銷售文件。

      2.3. 如下列文件之間有所牴觸:

      • 本條款,
      • 行程頁面所示之特別條款(或以報價單/要約告知之條款),
      • 預訂確認書及/或發票,

      行程頁面之特別條款及預訂確認書優先於本條款適用。


      第 3 條 — 定義

      • 客戶/旅客:購買及/或享用服務之任何自然人。
      • 行程:本公司所銷售之旅遊服務,以行程頁面所述為準(行程內容、日期、程度、包含/不包含項目、特別條款)。
      • 記名服務:以旅客姓名開立之服務(票券、記名預訂、許可證、報名登記等),可能無法變更及/或不予退款。
      • J:行程開始日,即出發當天(例如 J-31 即行程開始前 31 天,下文表述為「出發前第31天」)。

      除另有約定外,J-… 期限均以日曆天計算,並以行程所在時區之日曆為準(目前所有銷售中之行程均為巴黎時間,Europe/Paris)。以出發前第 N 天(J-N)為截止之期限,於該日結束時(當地時間 24:00)屆滿。


      第 4 條 — 締約前資訊

      4.1. 預訂前,本公司尤其透過行程頁面(及/或報價單/要約)向客戶提供以下資訊:行程內容、日期、所需程度、價格、包含/不包含之服務、取消條件、相關手續、可選購之保險,以及(如適用)最低成團人數。

      客戶確認於締結契約前已閱悉上述資訊。

      4.2. 照片、地圖、插圖 — 僅供參考

      本網站上之照片、地圖、示意圖、影片、插圖及一切視覺元素僅供參考,其本身不具契約效力。

      路線、步行時間、海拔高度差及每日行程僅供參考,得因組織、安全、天氣、地形條件或團隊程度等原因而調整。

      具契約效力之內容,以行程頁面、特別條款及預訂確認書所載者為準。


      第 5 條 — 預訂、契約成立

      5.1. 預訂於下列條件成就後確定:

      • 明確接受本條款及特別條款(尤其是行程頁面所示之條款),
      • 全額支付價款(第 7 條)。

      行程屬於套裝旅遊制度時,客戶並確認(如適用,透過專用勾選框)已於付款前閱悉相應之標準資訊表。

      5.2. 收款後,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寄送預訂確認書及/或發票。

      5.3. 多位旅客之預訂:客戶為其他旅客報名時,聲明其有權向本公司提供該等旅客之資料,並承諾已告知其本條款、特別條款及隱私權政策等內容。所提供之資料必須正確且為最新。

      5.4. 無撤回權:依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8 條第 12 款,對於在特定日期或期間提供之休閒/旅遊服務,客戶不享有撤回權。


      第 6 條 — 價格

      6.1. 除另有說明外,價格以歐元標示,並已含所有稅費。

      6.2. 價格僅包含行程頁面及/或特別條款中明確標示為包含之服務。

      6.3. 可能另有當地稅費及/或現場費用(住宿稅、門票等):如未包含於價格內,由旅客自行負擔。

      6.4. 優惠價格:如提供優惠價格(例如「早鳥」價或團體價),其條件載明於行程頁面:截止日期(「早鳥」價於其截止日期當天全日均適用,依行程所在時區之日曆認定,第 3 條)、適用名額數量、最低旅客人數。此類價格不得合併使用:以適用於該預訂之最低價格為準。如優惠價格於付款前不再提供(名額售罄、已逾截止日期),新價格將於任何付款前向客戶顯示。


      第 7 條 — 付款方式

      7.1. 預訂時全額付款

      無論出發日期為何,行程總價均須於預訂時一次付清(以銀行轉帳付款者:最遲於第 7.2 條所定之截止日期前付清)。本公司不提供訂金付款,亦不提供任何分期付款。

      7.2. 付款方式

      依預訂時提供之選項,得以信用卡(CB、Visa、Mastercard)或銀行轉帳付款。不接受任何其他付款方式。

      • 信用卡:總金額於預訂時即時扣款。
      • 銀行轉帳:客戶於預訂時選擇此付款方式;其後總金額須於轉帳說明所載之截止日期前(預訂後 5 個日曆天,遇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該日期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晚於出發前一天)匯達本公司帳戶。自出發當天起不再提供銀行轉帳,僅得以信用卡付款。轉帳資訊將於預訂時告知客戶。

      銀行轉帳付款 — 銀行手續費及到帳金額: 以歐元進行之 SEPA 轉帳,雙方各自負擔其往來銀行所收取之費用;本公司就此付款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 其他任何轉帳(尤其是 SEPA 區域以外、透過 SWIFT 網路、涉及貨幣兌換及/或涉及中間銀行之轉帳),可能被扣取匯出、換匯或中介費用,該等費用可能較高及/或因銀行而異:此類費用由客戶負擔,客戶應據此選擇其轉帳選項。

      無論何種情形,本公司帳戶實際收到之金額均須等於契約應付之總金額。 如收到之金額低於應付金額(尤其因匯款銀行或中間銀行扣取費用所致),客戶須立即補足差額,以付清全部款項。

      本公司僅於實際收到全部應付款項後,始負有將該預訂視為已付款之義務。

      7.3. 未付款

      如於截止日期前未收到全部價款,本公司無義務為該行程保留名額。經催告仍未付款者,本公司得終止該預訂;此終止視為客戶於本公司發出終止通知之日取消(第 10.1 條)。屆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之款項,惟扣除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所定、以該等款項計算之費用。

      7.4. 優惠券與點數

      優惠券:優惠券得依每一預訂名額享有固定金額之折扣,其條件以發放時之說明為準(有效期限、適用行程、使用次數、最低訂單金額,以及(如適用)受益之客戶帳戶)。優惠券於使用時及付款時均會再次核驗;已過期或已用罄之優惠券不得再使用。優惠券不得兌換,亦不得兌現退款。

      點數:客戶帳戶持有人得以其帳戶中之可用點數折抵價款,每 1 點折抵 0.01 €。點數不得兌換現金,亦不得轉讓。部分以點數支付之預訂經取消並產生退款時,所使用之點數將於退款完成後退回客戶帳戶;行程由本公司取消者,所使用之點數於任何情況下均予退回(第 11.4 條)。


      第 8 條 — 契約轉讓

      旅客得將其契約轉讓予符合該行程全部適用條件之受讓人,惟須於合理期間內、且最遲於出發前第 7 天(J-7)以耐久性媒介之書面形式(例如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即不晚於該日行程所在時區(出發地,第 3 條)當地時間 23:59。

      受讓人須符合行程頁面所列之該行程要求,尤其是年齡、健康及程度條件。

      轉讓須按每位被轉讓旅客 50 € 支付手續費(frais de dossier),該費用對應且不超過本公司處理轉讓之實際行政成本(更新名單及向各服務供應商變更預訂、開立新的旅行文件),其明細留存備查,經客戶要求即提出依據。此外,因轉讓而已實際發生且不可退還之費用(例如以轉讓人姓名開立、不可變更之票券或記名預訂)亦須支付;該等費用由本公司於轉讓前向客戶逐項列明並提出依據。轉讓人與受讓人對尚未支付之價款及上述手續費與費用負連帶責任。

      自出發前第 6 天(J-6)起(即距出發不足 7 天),該預訂不得再轉讓;僅適用第 10 條之取消條件。


      第 9 條 — 客戶要求之變更

      9.1. 預訂後所申請之任何變更(姓名、選項等)須經本公司同意,並可能產生服務供應商收取之費用;本公司將於同意變更前,向客戶告知該等費用並提出依據。

      9.2. 記名服務可能無法變更及/或不予退款。

      9.3. 自出發時起,因旅客個人原因未使用之任何服務均不予退款,但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不在此限。

      9.4. 變更日期(改期):客戶得於出發前第76天(含)以前(即行程開始前 76 天或更早)申請將其預訂改至其他出發梯次,惟以所選梯次尚有剩餘名額為限。本公司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僅就兩個梯次間之差價(以實際支付之價格計算)由客戶補繳,或於適用時退還予客戶。自出發前第75天起,不再受理任何改期申請,預訂亦不得再變更;僅適用轉讓(第 8 條)及取消(第 10 條)之相關條件。


      第 10 條 — 客戶取消之條件

      10.1. 取消通知

      任何取消申請均須以書面(電子郵件)提出,並以能確保本公司收悉之任何方式為之。 除有反證外,取消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之日期,依行程所在時區之日曆認定(第 3 條);如因未付款而終止契約,則為本公司發出終止通知之日期。

      10.2. 邀請函費用

      本公司已為旅客申請申根簽證核發邀請函者,於客戶取消時,無論取消發生於何時,本公司均保留每份已核發之邀請函 30 € 之費用,並自任何應退款項中扣除。該費用概不退還,但行程由本公司取消者(第 11.4 條),或因特殊且不可避免之情事而解除契約者(第 10.7 條)除外。

      10.3. 取消費率表(不含邀請函費用)

      除行程頁面另有特別約定外,客戶取消時,除邀請函費用(第 10.2 條)外,下列按實際支付價格計算之款項應由客戶支付並由本公司保留:

      • 出發前76天及以上(即出發前第76天(含)以前):0 %(全額退款)
      • 出發前41至75天(即出發前第75天至第41天,首尾兩日均包括在內):70 %;如簽證申請係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文件向客戶所在國家或居住地之領事館遞交而遭拒簽,經客戶申請並提出該領事館核發之官方拒簽信函及任何相關證明,該比例降為 50 %
      • 出發前40天以內(含出發當天)/未出席:100 %(不予退款)

      距出發之天數以取消生效日期(第 10.1 條)為準,依第 3 條之規則計算。

      重要說明:取消費用以該預訂實際支付之總價計算(如適用,扣除已使用之優惠券及點數)。

      上述費用為標準化之解約費用,係依解除契約之日期,以及重新釋出相關服務可預期節省之成本及可預期取得之收入而訂定;經客戶要求,本公司將說明其金額之依據(《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4 條)。

      10.4. 向第三方支出之費用

      旅客直接向第三方支出、且未包含於行程價格內之費用(簽證費、前往出發地之交通費等),本公司不予退還。

      10.5. 特別條款

      部分行程(特定服務、合作夥伴、當地限制、客製化組團)可能適用特別之取消條件。於此情形,該等條件將於行程頁面(或經雙方接受之報價單)中載明,並優先於上述費率表適用。

      10.6. 自願中斷行程

      客戶主動自願中斷行程者,不得請求任何退款或賠償。

      10.7. 特殊且不可避免之情事

      作為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之例外,如於目的地或其鄰近地區發生特殊且不可避免之情事,對行程之履行或旅客前往目的地之運輸造成重大影響,客戶得於行程開始前解除契約,無須支付解約費用。於此情形,客戶有權獲得已支付款項之全額退款(包括邀請函費用),但不得請求額外賠償(《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4 條)。

      10.8. 退款期限

      因取消而應退還客戶之款項,將儘速、且最遲於契約解除後 14 天內退還(《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4 條)。


      第 11 條 — 本公司取消/變更

      11.1. 因參加人數不足而取消(最低人數)

      行程設有最低成團人數者(於行程頁面註明),本公司得因參加人數不足而取消該行程。

      於此情形,本公司將退還客戶已支付之全部款項(包括邀請函費用),不另作賠償。

      本公司承諾最遲於行程開始前 30 天通知該取消。

      11.2. 因無法避免之特殊情況而全部或部分取消

      如因無法避免之特殊情況(尤其與安全、天氣條件、山區條件或行政決定有關者)而全部或部分取消,如行程於出發前取消,本公司將退還客戶已支付之全部款項(第 11.4 條);如屬部分取消,則退還未提供之服務費用;均不另作賠償,但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不在此限。

      11.3. 行程變更

      出發前,本公司僅得於變更屬輕微(例如因安全理由、行政限制或現場條件而調整時間或路線),並以清楚、易懂且醒目之方式於耐久性媒介上通知旅客後,始得單方變更契約條款。如本公司不得不重大變更行程之任一主要特徵,旅客得於本公司所告知之合理期間內,選擇接受該變更或免費解除契約;如解除契約,旅客將於 14 天內獲得已支付款項之全額退款(《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3 條及第 L. 211-14 條)。

      行程期間,如服務無法依原定方式提供(尤其基於安全理由),本公司將提供其他適當服務且不另收費,或退還未提供之服務費用,且不影響旅客於服務不符契約時之權利(《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6 條)。

      11.4. 行程由本公司取消時之退款

      行程於出發前由本公司取消者,無論原因為何,本公司將儘速、且最遲於取消後 14 天內退還該預訂已支付之全部款項(包括邀請函費用)(《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4 條),所使用之點數亦將退回客戶帳戶。


      第 12 條 — 價格確定(不予調整)

      預訂時確認之行程價格為確定價格:契約成立後,不予調高亦不予調低(《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2 條)。


      第 13 條 — 行政手續、健康、程度

      13.1. 客戶須確認每位旅客均持有有效證件(護照/身分證/簽證/未成年人出境許可),並符合途經國家之要求。旅客因未持有有效證件而無法出發者,視為已取消:適用第 10 條之條件。

      13.2. 建議客戶於出發前查閱官方資訊(安全/健康)。

      13.3. 部分行程需要良好之身體狀況;客戶確認已閱悉行程頁面所示之所需程度,並自行對其適合程度負責。


      第 14 條 —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須於成年人之監護下旅行。未成年人無父母陪同旅行者,可能須提出授權書及相關文件。


      第 15 條 — 旅客之旅遊保險

      本公司不銷售任何保險,亦無任何保險合作夥伴。行程價格中不包含任何保險。

      每位旅客須自行投保涵蓋整個行程期間之旅遊保險,且至少符合行程所在地區適用之法定或法規最低要求。例如,須申辦申根簽證之旅客,應投保申辦簽證所要求之旅遊醫療保險:保額至少 30 000 €,於整個申根區有效,涵蓋因醫療原因之遣返、緊急醫療、緊急住院治療及身故。

      此外,本公司建議依每位旅客之情況,投保適合山區活動之保障(搜索與救援,包括直升機救援),以及取消、救援及民事責任保險。客戶應向其保險人確認所選保險之條件(除外責任、自負額、程序、期限);未獲承保之費用由旅客自行負擔。


      第 16 條 — 責任、安全與風險

      16.1. 依《旅遊法典》之責任(如適用)

      所銷售之服務構成套裝旅遊或屬《旅遊法典》相關規定之適用範圍者,無論契約所定之旅遊服務係由本公司或其他服務供應商履行,本公司均依法律規定之條件及限制,當然對該等服務之履行負責(《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6 條及第 L. 211-17 條)。

      16.2. 山區活動:固有風險及無法保證絕對安全

      本公司之行程可能包含於山區地形進行之移動性活動(健行、沿步道行進、穿越、暴露路段等)。 客戶確認山區為特殊環境:天氣多變、地形不穩、跌倒、滑倒、落石、偏遠孤立、疲勞等。 儘管有領隊帶領並採取預防措施,仍無法保證絕對安全,此類活動仍存在固有之剩餘風險。

      16.3. 合格之領隊

      活動有此要求時,本公司承諾聘用依法國關於有償指導體能或運動活動之適用法規,具備相應資格並經授權之領隊。

      16.4. 客戶/旅客之義務(安全)

      客戶承諾:

      • 報名參加適合其技術能力及身體狀況之行程;
      • 於出發前告知本公司任何與安全相關之資訊(尤其是程度、身體狀況、相關病史、目前治療、過敏等);
      • 備妥行程頁面所示之必要裝備;
      • 於活動期間,嚴格遵守領隊(嚮導/教練)之安全指示及決定,尤其是關於行進、裝備、路線及放棄之決定。

      16.5. 安全優先:調整、放棄目標、財務後果

      基於安全理由(天氣、地形條件、團隊程度、疲勞、參加者身體不適、主管機關決定等),本公司及/或領隊得決定調整路線、變更時間、替換某一路段、縮減目標或中斷活動。

      只要約定之服務(尤其是帶領及組織)已履行,且該等決定係基於安全考量所作成,未達成所預告之目標本身並不構成違約。

      因此,行程/活動已依審慎原則及經調整之行程(全部或部分)完成者,不得僅因未達成目標而請求退款。 服務經取消或未提供時,適用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之退款及/或取消條件。

      16.6. 尊重消費者之法定權利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無意亦不會產生排除或限制客戶依強制性法律規定所享有之權利之效果。

      16.7. 協助(適用套裝旅遊制度時)

      適用套裝旅遊相關法規時,本公司將對處於困境之旅客提供適當協助,尤其是提供關於醫療服務、當地主管機關及領事協助之實用資訊,並協助尋找替代方案,但不影響適用之法律規定。


      第 17 條 — 肖像權(照片與影片)

      17.1. 可能有攝影師隨行/拍攝

      於部分行程中,本公司(或其服務供應商)可能安排攝影師隨行,並於行程期間拍攝照片及/或影片。

      17.2. 免費提供予參加者(如有攝影師隨行)

      安排攝影師隨行時,本公司將於行程結束後之參考期限內,透過下載連結或私人相簿,免費向參加者提供行程期間拍攝之精選照片及/或影片。

      為便於寄送連結,客戶得(於預訂時)勾選方框,以電子郵件接收相簿存取權限。如未勾選,客戶得聯繫 contact@uparis.org 申請存取權限。

      上述提供僅供參加者個人使用(私人分享),惟須尊重第三人之權利及適用規則。

      17.3. 用於宣傳/行銷之選擇性授權

      客戶(或旅客)可被識別時,僅於事先取得其同意之情況下,始得將其肖像用於宣傳/行銷目的(網站、社群媒體、手冊、電子報、商業資料、分銷平台)並予以散布;該同意以預訂時之勾選框(或同等之書面授權)表示。

      拒絕同意不會對行程之履行產生任何影響。

      17.4. 授權範圍

      如同意,授權係無償授予,期間為自行程結束起 5 年,散布範圍為全球,適用於以下媒介:網站、社群媒體、電子報、商業資料及分銷平台。

      17.5. 撤回同意/刪除權

      客戶得隨時撤回同意,並聯繫 contact@uparis.org 要求移除與其相關之內容。本公司將於合理期限內移除,惟受技術限制(例如已遭第三人分享之內容)之影響。

      17.6. 未成年人

      對於可被識別之未成年人,授權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18 條 — 個人資料保護

      資料之處理係用於預訂管理、契約履行、客戶關係,以及(如適用,經同意)商業推廣。 客戶享有 GDPR(RGPD)規定之權利(查閱、更正、反對、刪除、可攜、限制處理)。 請參閱:隱私權政策。


      第 19 條 — 拒絕電話行銷(Bloctel)

      客戶得依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3-2 條,免費登記於 Bloctel 拒絕電話行銷名單(www.bloctel.gouv.fr)。


      第 20 條 — 財務保證與專業民事責任保險

      本公司依旅行及度假業者之適用義務(《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8 條),享有 APST(Association Professionnelle de Solidarité du Tourisme,87-89 rue La Boétie, 75008 Paris, France)提供之財務保證(破產保障),並透過 APST 向 HISCOX SA 投保專業民事責任保險。


      第 21 條 — 申訴

      21.1. 行程期間:如有任何不符契約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現場領隊或本公司(+33 1 79 61 76 96、contact@uparis.org、微信 uparis_outdoor),以便於現場解決(《法國旅遊法典》第 L. 211-16 條)。

      21.2. 行程結束後:客戶應將書面申訴寄至 contact@uparis.org,並附上一切證明文件。

      21.3. 消費爭議調解(MTV)— 依法國《消費法典》(Code de la consommation)之規定,客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訴(contact@uparis.org)後,如於 60 天內未獲滿意答覆,消費者客戶得於提出書面申訴後一年內,依 MTV 網站(www.mtv.travel)所載之申請方式,免費向旅遊與旅行調解機構(Médiateur du Tourisme et du Voyage,MTV,BP 80 303 – 75 823 Paris Cedex 17 – France)申請調解;本公司以 APST 會員身分得使用該調解機構之服務。


      第 22 條 — 準據法、爭議解決、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法國法律為準據法,但如消費者客戶慣常居住國之法律適用,且其強制性規定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不受影響(歐盟第 593/2008 號規則〔「羅馬 I」〕第 6 條)。

      如發生爭議,建議客戶先聯繫客服(contact@uparis.org)尋求和解,必要時並得依第 21 條申請調解(MTV)。

      如無法和解,對於消費者客戶,爭議將依適用規則,尤其是法國《消費法典》第 R631-3 條,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消費者得向依《民事訴訟法典》具土地管轄權之法院,或向其於締約時或損害事實發生時之住居地法院起訴;住所位於歐盟其他會員國之消費者,亦得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歐盟第 1215/2012 號規則第 18 條)。

      對於專業客戶,與契約之成立、履行或解釋相關之任何爭議,專屬巴黎轄區法院管轄,但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款以法文撰寫,並以忠實於法文版本之譯本形式提供中文(簡體及繁體)及英文版本;客戶得以其中任一語言接受本條款。如各語言版本間有差異或歧義,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為準(《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1-1 條)。


      附件 — 「套裝旅遊」標準資訊(如適用)

      向客戶提供之旅遊服務組合依適用法規構成套裝旅遊時,旅客享有套裝旅遊相關權利(組團方責任、協助、破產保障等)。

      1) 預訂前提供(締約前資訊)

      「套裝旅遊」標準資訊表(法定範本)於確認預訂前透過專用連結提供,可於以下位置取得:

      • 行程頁面,以及
      • 預訂/結帳流程(付款前)。

      2) 預訂時確認已閱悉

      行程屬於套裝旅遊制度時,客戶於預訂時確認已於確認訂單前閱悉該標準資訊表(專用勾選框)。

      3) 付款後以持久性媒介寄送(提醒)

      為提醒並便於客戶存檔,標準資訊表亦將於付款後以持久性媒介(以電子郵件附件或下載連結)寄送,惟此事後寄送不得取代事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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