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法文原版的忠实中文译本。如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或歧义,以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
第 1 条 — 销售方/组团方身份
本一般销售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适用于以下主体进行的销售:
UPARIS (SAS) – 注册资本:100 000 €
地址:102 avenue des Champs-Élysées, 75008 Paris, France
电话:+33 1 79 61 76 96
电子邮箱:contact@uparis.org
微信(WeChat):uparis_outdoor
SIRET 编号:829 456 136 00029
欧盟增值税号:FR66829456136
Atout France 注册号:IM075170050
财务担保:APST
职业民事责任保险:HISCOX SA(通过 APST 投保)
(以下称“我们”或“我方”)
本条件所涉及的销售网站:www.uparisclub.com(以下简称“本网站”)。 根据所售服务的性质,我们以《法国旅游法典》(Code du tourisme)所指的组团方和/或零售商身份行事。
第 2 条 — 标的、适用范围、文件效力顺序
2.1. 本条件适用于在 www.uparisclub.com 网站上和/或通过与该网站关联的任何销售渠道订购旅游服务的所有订单(以下简称“合同”)。
2.2. 每一行程的具体信息(行程安排、日期、难度级别、包含/不包含项目、特别条件、适用时的最低成团人数、实用信息)载于本网站的行程页面,和/或在适用时载于报价单、要约、预订确认书或向客户发送的任何销售文件中。
2.3. 如以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
- 本条件,
- 行程页面所示的特别条件(或通过报价单/要约告知的条件),
- 预订确认书和/或发票,
则行程页面的特别条件及预订确认书优先于本条件适用。
第 3 条 — 定义
- 客户/旅客:购买和/或享受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 行程:我们销售的旅游服务,以行程页面所述为准(行程安排、日期、难度级别、包含/不包含项目、特别条件)。
- 记名服务:以旅客姓名出具的服务(票证、记名预订、许可证、报名登记等),可能无法更改和/或不予退款。
- J:行程开始之日,即出发当天(例如 J-31 即行程开始前 31 天,下文表述为“出发前第31天”)。
除另有约定外,J-… 期限均按日历日计算,以行程所在时区的日历为准(目前所有在售行程均为巴黎时间,Europe/Paris)。以出发前第 N 天(J-N)为截止的期限,于该日结束时(当地时间 24:00)届满。
第 4 条 — 合同前信息
4.1. 在预订之前,我们尤其通过行程页面(和/或报价单/要约)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行程安排、日期、所需水平、价格、包含/不包含的服务、取消条件、相关手续、可选保险,以及在适用时的最低成团人数。
客户确认已在订立合同之前知悉上述信息。
4.2. 照片、地图、插图——仅供参考
本网站上的照片、地图、示意图、视频、插图及任何视觉元素仅供参考,其本身不具有合同效力。
路线、步行时间、海拔落差及每日行程安排仅供参考,可能因组织、安全、天气、地形条件或团队水平等原因进行调整。
具有合同效力的内容以行程页面、特别条件及预订确认书所载内容为准。
第 5 条 — 预订与合同成立
5.1. 预订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确定生效:
- 明确接受本条件及特别条件(尤其是行程页面所示的条件),
- 全额支付价款(第 7 条)。
如行程适用包价旅游制度,客户还确认(在适用时通过专门的勾选框)已在付款之前知悉相应的标准信息表。
5.2. 收款后,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预订确认书和/或发票。
5.3. 多名旅客的预订:客户为其他旅客报名时,声明其有权向我们提供该等旅客的数据,并承诺已告知他们,尤其是本条件、特别条件及隐私政策。所提供的数据必须准确且为最新。
5.4. 无撤回权: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21-28 条第 12 项,对于在确定日期或期间提供的休闲/旅游服务,客户不享有撤回权。
第 6 条 — 价格
6.1. 除另有说明外,价格以欧元标示,含全部税费。
6.2. 价格仅包含在行程页面和/或特别条件中明确标示为包含的服务。
6.3. 可能存在当地税费和/或现场费用(住宿税、门票等):如未包含在价格内,由旅客自行承担。
6.4. 优惠价格:如提供优惠价格(例如“早鸟”价或团体价),其条件载于行程页面:截止日期(“早鸟”价在其截止日期当天全天均可适用,按行程所在时区的日历确定,第 3 条)、适用名额数量、最低旅客人数。上述优惠价格不可叠加:以该预订可适用的最低价格为准。如某一优惠价格在付款前已不再可用(名额已满、已过截止日期),新的价格将在任何付款之前向客户展示。
第 7 条 — 付款方式
7.1. 预订时全额付款
无论出发日期为何,行程总价均须在预订时一次性付清(如以银行转账付款:最迟于第 7.2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付清)。我们不提供预付款(acompte)方式,也不提供任何分期付款。
7.2. 支付方式
根据预订时提供的选项,可通过银行卡(CB、Visa、Mastercard)或银行转账付款。不接受任何其他支付方式。
- 银行卡:总金额在预订时立即扣款。
- 银行转账:客户在预订时选择此支付方式;随后总金额须于转账说明所示的截止日期前(预订后 5 个日历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该日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出发前一天)到达我们的账户。自出发当天起不再提供银行转账,仅可使用银行卡支付。转账信息将在预订时告知客户。
银行转账付款——银行手续费及到账金额: 以欧元进行的 SEPA 转账,双方各自承担其本方银行收取的费用;我们不对此支付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其他转账(尤其是 SEPA 区域以外、通过 SWIFT 网络、涉及货币兑换和/或涉及中间银行的转账)可能被扣取汇出、换汇或中转费用,该等费用可能较高和/或因银行而异:此类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据此选择其转账选项。
无论如何,我们账户收到的金额须等于合同项下应付的总金额。 如收到的金额低于应付金额(尤其因汇款行或中间银行扣取费用所致),客户须立即补足差额,以付清全部款项。
仅在我们实际收到全部应付款项之后,我们方须将该预订视为已付款。
7.3. 未付款
如截止日期前未收到全部价款,我们无义务为该行程保留名额。经催告仍未付款的,我们可解除该预订;该解除视为客户于我们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取消(第 10.1 条)。届时已收到的款项将予以退还,但须扣除第 10.2 条和第 10.3 条规定的、以该等款项为基数计算的费用。
7.4. 优惠券与积分
优惠券:优惠券可按每个预订名额享受固定金额的减免,具体条件以发放时的说明为准(有效期、适用行程、使用次数、最低订单金额,以及在适用时的受益客户账户)。优惠券在使用时以及付款时均会再次核验;已过期或已用完的优惠券不得再使用。优惠券不得兑换,也不得兑现退款。
积分:客户账户持有人可使用其账户中的可用积分抵扣价款,每 1 积分抵 0.01 €。积分不得兑换现金,亦不得转让。部分使用积分支付的预订被取消并产生退款时,所用积分将在退款完成后退回客户账户;如行程由我们取消,所用积分在任何情况下均予退回(第 11.4 条)。
第 8 条 — 合同转让
旅客可将其合同转让给满足该行程全部适用条件的受让人,但须在合理期间内、且最迟于出发前第 7 天(J-7)以持久性载体书面通知我们(例如电子邮件),即不晚于该日行程所在时区(出发地,第 3 条)当地时间 23:59。
受让人须满足行程页面所列的该行程要求,尤其是年龄、健康和水平条件。
转让须按每位被转让旅客 50 € 支付手续费(frais de dossier),该费用对应且不超过我们处理转让的实际行政成本(更新名单及向各服务供应商变更预订、出具新的旅行文件),其明细留档备查,经客户要求即提供依据。此外,因转让而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例如以转让人姓名出具、不可更改的票证或记名预订)亦须支付;该等费用由我们在转让前向客户逐项列明并提供依据。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尚未支付的价款及上述手续费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自出发前第 6 天(J-6)起(即距出发不足 7 天),该预订不可再转让;仅适用第 10 条的取消条件。
第 9 条 — 客户要求的变更
9.1. 预订后提出的任何变更(姓名、选项等)须经我们同意,并可能产生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我们将在同意变更之前向客户告知该等费用并提供依据。
9.2. 记名服务可能无法更改和/或不予退款。
9.3. 自出发之时起,因旅客自身原因未使用的任何服务均不予退款,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9.4. 更改日期(改期):客户可在出发前第76天(含)及之前(即行程开始前 76 天或更早)申请将其预订改至其他出发日期,但以所选出发日期尚有余位为前提。我们不收取任何改期费用:仅就两个出发日期之间的差价(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基数计算)由客户补缴或在适用时向客户退还。自出发前第75天起,不再受理任何改期申请,预订亦不得再作更改;仅适用转让(第 8 条)和取消(第 10 条)的相关条件。
第 10 条 — 客户取消的条件
10.1. 取消通知
任何取消申请均须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提出,并采用能够确保我们收悉的任何方式。 除有相反证据外,取消的生效日期为我们收到书面申请的日期,按行程所在时区的日历确定(第 3 条);如因未付款而解除合同,则为我们发出解除通知的日期。
10.2. 邀请函费用
如我们已为旅客申请申根签证出具邀请函,则在客户取消时,无论取消发生于何时,我们均保留每份已出具的邀请函 30 € 的费用,并从任何应退款项中扣除。该费用概不退还,但行程由我们取消(第 11.4 条)或因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第 10.7 条)的除外。
10.3. 取消费用标准(不含邀请函费用)
除行程页面另有特别约定外,如客户取消,除邀请函费用(第 10.2 条)外,客户还须按实际支付价格的以下比例支付款项并由我们保留:
- 出发前76天及以上(即出发前第76天(含)及之前):0 %(全额退款)
- 出发前41至75天(即出发前第75天至第41天,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70 %;如签证申请系使用我们提供的文件向客户所在国家或居住地的领事馆递交而被拒签,经客户申请并提供该领事馆出具的官方拒签信及任何有用证明,该比例降至 50 %
- 出发前40天以内(含出发当天)/未到场:100 %(不予退款)
距出发的天数以取消生效日期(第 10.1 条)为准,按第 3 条的规则计算。
重要提示:取消费用以该预订实际支付的总价为基数计算(在适用时扣除已使用的优惠券和积分)。
上述费用为标准化的解约费用,系根据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及预期节省的成本和重新提供相关服务的预期收入而确定;经客户要求,我们将说明其金额依据(《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4 条)。
10.4. 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旅客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行程价格中的费用(签证费、前往出发地的交通费等),我们不予退还。
10.5. 特别条件
某些行程(特定服务、合作伙伴、当地限制、定制组团)可能适用特别的取消条件。在此情况下,该等条件将在行程页面(或经双方接受的报价单)中载明,并优先于上述标准适用。
10.6. 自愿中断行程
如客户主动自愿中断行程,将不获得任何退款或赔偿。
10.7. 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
作为第 10.2 条至第 10.5 条的例外,如在目的地或其紧邻地区发生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对行程的履行或旅客前往目的地的交通产生重大影响,客户可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任何解约费用。在此情况下,客户有权获得已支付全部款项(包括邀请函费用)的退款,但无权获得额外赔偿(《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4 条)。
10.8. 退款期限
客户取消后应退还的款项将尽快退还,且最迟于合同解除后 14 天内退还(《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4 条)。
第 11 条 — 由我们取消/变更
11.1. 因参与人数不足取消(最低成团人数)
如某一行程设有最低成团人数(在行程页面中注明),我们可因参与人数不足而取消该行程。
在此情况下,我们将退还客户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邀请函费用),不另行赔偿。
我们承诺最迟于行程开始前 30 天通知该取消。
11.2. 因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全部或部分取消
如因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尤其是与安全、天气条件、山地条件或行政决定有关的情况)导致全部或部分取消,如行程在出发前被取消,我们将向客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第 11.4 条);如部分取消,则退还未提供服务的价款;不另行赔偿,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11.3. 行程变更
出发前,我们仅可在变更属轻微(例如出于安全原因、行政限制或现场条件而对时间或路线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并须事先以清晰、易懂且醒目的方式通过持久性载体告知旅客。如我们不得不对行程的某项主要特征作出重大变更,旅客可在我们告知的合理期限内接受该变更,或免费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旅客将在 14 天内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3 条和第 L. 211-14 条)。
行程期间,如某些服务无法按约定提供(尤其是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将提供其他适当的替代服务且不额外收费,或退还未提供服务的价款,但不影响旅客在不符合约定时享有的权利(《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6 条)。
11.4. 行程由我们取消时的退款
如行程在出发前由我们取消,无论原因为何,我们将尽快、且最迟于取消后 14 天内退还该预订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邀请函费用)(《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4 条),所用积分亦将退回客户账户。
第 12 条 — 固定价格(不作调整)
预订时确认的行程价格为固定价格:合同订立后,价格不作任何上调或下调(《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2 条)。
第 13 条 — 行政手续、健康、水平
13.1. 客户须核实每位旅客均持有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签证/未成年人出境许可),并符合途经国家的要求。旅客因缺少有效证件而无法出发的,视为已取消:适用第 10 条的条件。
13.2. 建议客户在出发前查阅官方信息(安全/健康)。
13.3. 某些行程要求良好的身体状况;客户确认已知悉行程页面所示的所需水平,并对自身是否适合参加负责。
第 14 条 —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出行。未成年人在无父母陪同的情况下出行的,可能需要提供授权书及相关文件。
第 15 条 — 旅客的旅行保险
我们不销售任何保险,也没有任何保险合作伙伴。行程价格中不包含任何保险。
每位旅客须自行购买覆盖整个行程期间的旅行保险,且该保险须至少符合行程所在地区适用的最低法定或监管要求。例如,对于须办理申根签证的旅客,即签证所要求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 30 000 €,在整个申根区有效,涵盖因医疗原因的遣返、紧急医疗救治、紧急住院治疗及身故。
此外,我们建议根据每位旅客的情况,投保适合山地活动的保障(搜索与救援,包括直升机救援),以及取消、救援协助和民事责任保险。客户应向其保险人核实所选保险的条件(除外责任、免赔额、程序、时限);未获保险承保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 16 条 — 责任、安全与风险
16.1. 《旅游法典》规定的责任(如适用)
如所售服务构成包价旅游或适用《旅游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论合同约定的旅行服务由我们还是由其他服务提供商履行,我们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对该等服务的履行当然承担责任(《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6 条和第 L. 211-17 条)。
16.2. 山地活动:固有风险及无法保证绝对安全
我们的行程可能包括在山地地形中进行的徒步类活动(徒步、沿步道行进、穿越、暴露路段等)。 客户确认,山地是一种特殊环境:天气多变、地形不稳定、跌倒、滑倒、落石、偏僻孤立、疲劳等。 尽管有带队人员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无法保证绝对安全,此类活动固有的剩余风险依然存在。
16.3. 合格的带队人员
如活动有此要求,我们承诺聘用依照法国关于有偿指导体育或运动活动的适用法规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授权的带队人员。
16.4. 客户/旅客的义务(安全)
客户承诺:
- 报名参加与其技术能力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行程;
- 在出发前告知我们任何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尤其是水平、身体状况、相关病史、正在进行的治疗、过敏等);
- 备齐行程页面所示的必要装备;
- 在活动期间,严格遵守带队人员(向导/教练)的安全指示和决定,尤其是关于行进、装备、路线及放弃的决定。
16.5. 安全优先:调整、放弃目标、财务后果
出于安全原因(天气、地形条件、团队水平、疲劳、参与者身体不适、主管机关的决定等),我们和/或带队人员可决定调整路线、更改时间、替换某一行程段、降低目标或中断某项活动。
只要约定的服务(尤其是带队和组织)已经履行,且相关决定系出于安全考虑作出,则未能达成所宣传的目标本身不构成违约。
因此,如行程/活动已按照审慎原则和经调整的行程安排(全部或部分)完成,则不得仅因未达成目标而要求退款。 如服务被取消或未提供,适用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退款和/或取消条件。
16.6. 尊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本条件的任何条款均无意也不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客户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享有之权利的效果。
16.7. 协助(适用包价旅游制度时)
如适用包价旅游相关法规,我们将向陷入困境的旅客提供适当协助,尤其是提供关于医疗服务、当地主管机关及领事协助的有用信息,并协助寻找替代方案,但不影响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 17 条 — 肖像权(照片与视频)
17.1. 可能有摄影师随行/拍摄
在某些行程中,我们(或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可能安排摄影师随行,并可能在行程期间拍摄照片和/或视频。
17.2. 免费提供给参与者(如有摄影师随行)
如安排摄影师随行,我们将在行程结束后的参考期限内,通过下载链接或私人相册,免费向参与者提供行程期间拍摄的精选照片和/或视频。
为便于发送链接,客户可(在预订时)勾选相应方框,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相册访问权限。如未勾选,客户可联系 contact@uparis.org 申请访问权限。
上述内容仅供参与者个人使用(私下分享),但须尊重第三方的权利及适用规则。
17.3. 用于宣传/营销的可选授权
如客户(或旅客)可被识别,则仅在事先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其肖像用于宣传/营销目的(网站、社交媒体、宣传册、电子简报、商业资料、分销平台)并予以传播;该同意通过预订时的勾选框(或同等的书面授权)作出。
拒绝同意不会对行程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
17.4. 授权范围
如同意,授权为无偿授予,期限为自行程结束起 5 年,传播范围为全球,适用于以下媒介:网站、社交媒体、电子简报、商业资料及分销平台。
17.5. 撤回同意/删除权
客户可随时撤回其同意,并通过联系 contact@uparis.org 要求删除与其相关的内容。我们将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删除,但受技术限制(例如已被第三方分享的内容)的影响。
17.6. 未成年人
对于可被识别的未成年人,授权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
第 18 条 — 个人数据保护
数据的处理用于管理预订、履行合同、客户关系,以及在适用时(经同意)的商业推广。 客户享有 GDPR(RGPD)规定的权利(访问、更正、反对、删除、可携带、限制处理)。 参见:隐私政策。
第 19 条 — 拒绝电话推销(Bloctel)
客户可依照《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23-2 条,免费登记加入 Bloctel 拒绝电话推销名单(www.bloctel.gouv.fr)。
第 20 条 — 财务担保与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我们依照适用于旅行及度假经营者的义务(《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8 条),享有 APST(Association Professionnelle de Solidarité du Tourisme,87-89 rue La Boétie, 75008 Paris, France)提供的财务担保(破产保障),并通过 APST 向 HISCOX SA 投保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第 21 条 — 投诉
21.1. 行程期间:如有任何不符合约定之处,应立即告知现场带队人员或我们(+33 1 79 61 76 96、contact@uparis.org、微信 uparis_outdoor),以便现场解决(《法国旅游法典》第 L. 211-16 条)。
21.2. 行程结束后:客户应将书面投诉发送至 contact@uparis.org,并附上所有证明材料。
21.3. 消费纠纷调解(MTV)——依照《法国消费法典》(Code de la consommation)的规定,在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诉(contact@uparis.org)后,如在 60 天内未获得满意答复,作为消费者的客户可按照 MTV 网站(www.mtv.travel)上公布的申请方式,免费向旅游与旅行调解机构(Médiateur du Tourisme et du Voyage,MTV,BP 80 303 – 75 823 Paris Cedex 17 – France)申请调解;我们作为 APST 会员,可使用该调解机构的服务;调解申请须在客户提出书面申诉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 22 条 —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管辖法院
本条件适用法国法律,但如作为消费者的客户惯常居住国的法律适用且其强制性规定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则不影响该等规定的适用(第 593/2008 号(EC)条例《罗马第一条例》(Rome I)第 6 条)。
如发生争议,建议客户先联系客户服务部门(contact@uparis.org)寻求友好解决,必要时可依照第 21 条申请调解(MTV)。
如未能友好解决,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客户,争议将依照适用规则,尤其是《法国消费法典》第 R631-3 条,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消费者可向依照《民事诉讼法典》具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向其在订立合同时或损害事实发生时所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住所位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亦可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第 1215/2012 号(EU)条例第 18 条)。
对于作为专业人士的客户,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巴黎辖区内的法院专属管辖,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件以法文撰写,并提供中文(简体及繁体)和英文版本,均为忠实于法文版本的译本;客户可以其中任一语言接受本条件。如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差异或歧义,以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11-1 条)。
附件 — “包价旅游”标准信息(如适用)
如向客户提供的旅游服务组合依照适用法规构成包价旅游,旅客享有与包价旅游相关的权利(组团方责任、协助、破产保障等)。
1) 预订前提供(合同前信息)
“包价旅游”标准信息表(法定范本)在确认预订之前通过专门入口提供,可在以下位置查阅:
- 行程页面,以及
- 预订/结账流程(付款之前)。
2) 预订时确认已知悉
如行程适用包价旅游制度,客户在预订时确认已在确认订单之前知悉该标准信息表(专门的勾选框)。
3) 付款后以持久载体发送(提示)
为起提示作用并便于客户存档,标准信息表还将在付款后以持久载体(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或下载链接形式)发送,但该事后发送不能取代事先提供。